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84613号“走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398号
申请人:北京格物致造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4613号“走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走着”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