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6454702号“CMICHE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1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迈克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54702号“CMICH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54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经营仿鹿皮巾、补胎液等汽车清洁、保养、修理产品为主的公司,在指定期间均有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清洁用麂皮商品上,复审商标不符合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条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宁波福莱德车用洁具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单以及后者的工商登记信息;
2、产品实物图片;
3、申请人产品报价表;
4、申请人与金华得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及收据以及金华得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5、申请人与河北众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据及河北众牛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申请人与钟全俊(玉州区坚力五金交电经营部)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据及玉州区坚力五金交电经营部工商登记信息;
7、产品宣传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与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所提交的证据3至7的部分证据一致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8、申请人营业执照;
9、申请人官网、产品详情、后台信息及相关链接。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复审裁定准予注册,并于2013年8月27日异议复审裁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用麂皮、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用麂皮、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发票等证据证明该采购单已被实际履行。证据2、3、7、9或为自制证据,或为网页证据,证明力度不足。证据4至6中所显示的商标为“迈克”,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8仅能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清洁用麂皮、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