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7670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34号 - 申请人:海南碧园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7670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34号

       

      申请人:海南碧园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7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4960号“俏农夫及图”商标、第10508840号“乡间伯及图”商标、第865527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呈注销状态,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已被依法吊销,即权利主体不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且上述商标也未作出转让,因此,引证商标二、三不会再出现在市场中,不会和申请商标发生冲突,上述商标不应再成为本案的权利障碍。四、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共存,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五、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注册了多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建立自身品牌、统一市场形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过程、思路及理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呈注销状态,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已被依法吊销,上述商标不应再成为本案的权利障碍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应另案提起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