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64304号“埃蒙迪 创新为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799号
申请人:上海埃蒙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4304号“埃蒙迪 创新为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0297号“康孕 Pre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2793号“兔妈 TWOM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独立的可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主动放弃与中山市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冲突的商品。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销售合同、发票、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7月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2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所提出的中山市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各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且申请人并未明确指出部分放弃的商品,故对于申请人部分放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牙咬环”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瓶;奶瓶;吸奶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医生用扶手椅;牙齿矫正器;牙科用种植基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牙咬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