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68367号“六本木RPPOG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13号
申请人:湖南盖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8367号“六本木RPPOG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6349017号“六本木及图”商标、第33173658号“六本目 日式料理 LIUBENM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六本木”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六本木”、“六本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