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86772号“遇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75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6772号“遇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8000号“遇”商标、第22556966号“吧遇”商标、第18919043号“遇及图”商标、第23542938号“遇小馆”商标、第36352209号“遇茶 遇见你捧在手心暖暖的 meet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待定,请求再次核实。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遇”,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