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35074号“醉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948号
申请人:郑州市吉美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5074号“醉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4001号“醉红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业询价、拍卖、替他人推销、公共关系、市场研究、投标报价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524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