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游戏开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87462号“游戏开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4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7462号“游戏开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旗下“NOW直播”品牌延伸设计而成,其注册申请具有合理性及正当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50950号“游戏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指向、呼叫认读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旗下“NOW直播”系列商标注册资料、“NOW直播”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游戏开播”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游戏直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