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09247号“马夫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14号
申请人:北京中成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9247号“马夫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3301号“马夫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557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7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