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30228号“EMAKEFUN MAKE YOUR
IDEAS F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64号
申请人:深圳市易创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赢知识产权(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0228号“EMAKEFUN MAKE YOUR IDEAS 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7503号“MAK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49407号“MAKER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84416号“造设 MAKE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EMAKEFUN ”与引证商标一“MAKEFUN”,引证商标二“MAKERFUN”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