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朗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776454号“朗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30号

       

      申请人:成都弘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6454号“朗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30106827号“朗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30850405号“言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