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122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84号 - 申请人:广州奈特俊驰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122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84号

       

      申请人:广州奈特俊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2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26015号“梦想动力DREAM DYNAM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财务审计、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1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亦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财务审计、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上述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