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香恋物语FRAGRANT LOVEHA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95245号“香恋物语FRAGRANT

    LOVEHA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50号

       

      申请人:陕西至圣同光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5245号“香恋物语FRAGRANT LOVEHA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88853号“香道物语”商标、第16587850号“香氛物语XIANGFENWUY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化妆品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香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