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78816号“安多吉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19号
申请人:上海安仔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8816号“安多吉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安多吉米”组成,“安多”虽为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安多吉米”整体具有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