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R SKAT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387号“FR SKAT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355号

       

      申请人:UNIVERSKATE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387号“FR SK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676259号“FR”商标、第20278039号“F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引证商标一、二均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网络报道、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用信息、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的英文“FR”,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之理由于法无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