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61611号“蒙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34号
申请人:五原县蒙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1611号“蒙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52401号“馨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6555号决定,撤销在蘑菇繁殖菌、菌种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注册。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为树木、自然花、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植物、花卉球茎、活鱼、鲜食用菌、新鲜蘑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活动物、籽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蘑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蒙馫”与引证商标“馨蒙”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活动物、籽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