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CLASSIFI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90203号“RE CLASSIFI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56号

       

      申请人:上海香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0203号“RE CLASSIFI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3462号“RE ROOM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58295号“RE ROOM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类商品上的注册,以上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