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葆年堂 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64164号“葆年堂 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317号

       

      申请人:北京葆年堂(菏泽)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4164号“葆年堂 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3213号“雅 中雅包装ZONYA PACKAG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已注册含有“葆年堂”字样的系列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参展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