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32228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41号 - 申请人: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322282号“HUOB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41号

       

      申请人: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22282号“HUO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4752号“HUO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97079号“HUO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4752号“HUO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33260号“HUOBI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57948号“HUOBI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707635号“HUOBI.NE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504412号“HUOBIGROU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168863号“HUOBI INV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其已放弃复审。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在异议程序中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均含有文字“HUOBI”。因此,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