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UO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296963号“HUOB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39号

       

      申请人: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96963号“HUO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74752号“HUO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39283号“火币网HUO 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65900号“HUOB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70787号“HUOBI.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14399号“HUOBI.NE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161281号“HUOBI 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152432号“HUOBI WAL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128020号“HUOBI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164664号“HUOBI TO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171638号“HUOBI INV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485345号“HUOBIGROU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0494176号“HUOBI 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其已放弃复审。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注册的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安全咨询、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均含有文字“HUOBI”。因此,申请商标在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城市规划、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安全咨询、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