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289504号“蜀小龍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535号
申请人:四川天悦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89504号“蜀小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24344号“蜀小龍SHU XIAO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35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06623号“JING FU TAI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第35类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蜀小龍”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蜀小龍”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