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极光之夜•大学生微电影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85839号“极光之夜•大学生微电影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64号

       

      申请人:合肥易舍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大正信(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5839号“极光之夜•大学生微电影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17744号“极光之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极光之夜•大学生微电影节”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文化活动,已经举办多次,有一定影响,“极光之夜•大学生微电影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