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红心Baisha Red Heart Oran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23361号“白沙红心Baisha Red Heart

    Oran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290号

       

      申请人:白沙富涵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3361号“白沙红心Baisha Red Heart 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原料造成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Baisha Red Heart Orange”可译为“白沙红心橘”,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且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