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163号“ENTERPRISE 360 BY
JUST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75号
申请人:JUSTCO MANAGEMENT P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163号“ENTERPRISE 360 BY JUST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360号“JU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83329号“JU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83402号“JUST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7245号“街道口 JU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27246号“街道口 JU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03648号“JUST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582885号“吉事多 JUST 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联系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3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