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82755号“YIPAOX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95号
申请人:湖南蒋群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2755号“YIPAO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6291号“yipinxiang”商标、第7190688号“中勤ZHONGQIN及图”商标、第7189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