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53878号“MAC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锆科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53878号“MA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81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规定的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获得复审商标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经营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销售合同;
3、销售发票;
4、报价单;
5、被申请人参展图片;
6、电路设计图;
7、被申请人宣传材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间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22日申请,于2006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集成电路等商品商标。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无法证明形成时间、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或并非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