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17909号“Super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71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7909号“Super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7459号“Super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历史、所获荣誉、市场份额材料、在先判决、其他部分在先注册商标档案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Super”、“Lab”分别有“超级”、“实验室”含义,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穿戴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红外探测器;联机手环(测量仪器);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硬件;计算机键盘;集成电路卡;黑匣子(数据记录仪);个人数字助理(PDA);交互式触屏终端;便携式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创建和编辑音乐和声音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电子乐谱;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实验室机器人;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屏保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平板电脑;掌上型电子字典;教学机器人;数字天气预报仪;智能戒指(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气体检测仪;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空气分析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uperLab”与引证商标“Superlab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