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优斯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527575号“优斯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69号

       

      申请人:苏州沛萱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7575号“优斯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68771号“优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14327号“优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71060号“优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优斯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优诺”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