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8249617号“SKECHERS GOWALK 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54号
申请人:斯凯杰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49617号“SKECHERS GOWALK 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2072号“MAX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61841号“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46455号“MAX FASH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6166号“MAXG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官网介绍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