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05877号“Advan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88号
申请人: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5877号“Advan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849780号“Avantex”商标、第20184397号“ADVAN及图”商标、第5560383号“ADVANTECH”商标、第31565366号“研华科技 ADVAN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提出复审申请,故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