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商标转让_“苏商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4647231号“苏商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47231号“苏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1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苗万群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647231号第33类“苏商”注册商标,原第464723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的使用图片;
      2、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
      3、相关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宋江于2005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青稞酒;黄酒;料酒;汽酒商品上。2016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批准,本案复审商标转让至江苏酒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批准,本案复审商标转让至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2、2018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烧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6月25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1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亦无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无法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证据2中的合同发票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亦未显示申请人或商标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烧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