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4160号“VONVEN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28号
申请人:百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龙诚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44160号“VONVE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创造性词汇,而非具有字典含义的科学名词,没有表示所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特点。“VONVENDI”商标已在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VONVENDI”品牌药物产品介绍及中文简译、“VONVENDI”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一览表及中文翻译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VONVENDI”直接表述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