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19646号“CLEVER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44号
申请人:大幸药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646号“CLEVE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7275号“昊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8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31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7069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