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264724号“LUXN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585号
申请人:乐舒来株式会社(原申请人:金仁镐)
国内接收人:陈秉
国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号院号楼层单元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64724号“LUXN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商标转让给乐舒来株式会社,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92521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