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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1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5801号 - 申请人:WORKSTORM.COM LLC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1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801号

       

      申请人:WORKSTORM.COM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6485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6128号商标、第5085984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详细信息、申请人官网及品牌介绍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下述用途的可下载的移动应用程序,即用于提高专业生产力和效率、企业级安全性、促进组织通信、便利人员之间的电子通信、文件共享、日历同步、与服务提供商的自动化集成、开展业务调查、内容审核和内容阻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