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AN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52636号“HAN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30号

       

      申请人:汉能联创移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2636号“HAN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1292324号“HAONPOWER及图”商标、第24451259号“豪牌 HAOPOWER”商标、第17118239号“HANOWER”商标、国际注册第763749号“HAN-POWER”商标、第12321855号“HUAN POWER”商标、第279063号“HAN及图”商标、第6291571号“HAN及图”商标、第7511794号“汉光 HAN”商标、第7511810号“汉光 HAN”商标、第7520372号“汉光 HAN及图”商标、第7520378号“汉光 HAN”商标、第7606716号“汉光 HAN及图”商标、第7606717号“汉光 HAN”商标、第26424441号“HAN 北京图新瀚和科技有限公司 HAN (BEIJING) TECHNOLOGIES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HANPOWER”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英文“HAONPOWER”、“HAOPOWER”、“HANOWER”、“HAN-POWER”、“HUAN POWER”、“H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手机、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变阻器、避雷针”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导航仪器、电动插销座、精密记时器、电子管、电子放大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