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酷学网 KOO KOOLEA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55902号“酷学网 KOO KOOLEA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57号

       

      申请人: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5902号“酷学网 KOO KOOLEA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0901类似群组中“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和0902、0903、0906、0907、0909、0910、0911、0912、0920、0921、0922商品项目上的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6343号“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82732号“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556613号“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5685144号“KOO 分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8624号“酷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63420号“Q.K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0901除“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19642412号“汉王笔 酷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7075号“SALES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30454号“KOOMAX 酷美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84795号“KOO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12028号“KOO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179890A号“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318030号“酷泰客 KO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9938185号“KOO 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十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有关引证商标十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因使用期限届满续展现已失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二、十三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因申请人声明放弃0901类似群组中“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和0902、0903、0906、0907、0909、0910、0911、0912、0920、0921、0922商品项目上的申请,故有关“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数器;绘图机;信号灯;智能手机用壳;幻灯放映机;实物幻灯机;测绘仪器;光学镜头;电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子防盗装置;3D眼镜”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鼠标垫;USB闪存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三、十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