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Potatoes US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583979号“Potatoes US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842号

       

      申请人:国家马铃薯促进委员会(以马铃薯美国的名义经营)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83979号“Potatoes U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5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96311号“土豆tudou.com 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导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发音以及含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虽然含有美国国家名称简称,但其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而且,申请人在美国申请了相同商标并已获准注册(注册号:5090103),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视为美国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美国申请的商标注册证、第20884397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撤销申请交文清单、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可以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的“Potatoes”可译为“土豆”,与引证商标二中的“土豆”含义相同,二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