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HUWER EQUIPEM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18043号“HUWER EQUIPEMEN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64号

       

      申请人:宇威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8043号“HUWER EQUIP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1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13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97562号“AN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