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31657号“悉达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14号
申请人:湖北省悉达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1657号“悉达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不存在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更不会存在伤害宗教人士情感的情形。“悉达多”并不唯一指向佛陀释迦牟尼。“悉达多”已在其他多个类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悉达多”为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的本名,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另,商号具有地域性,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属性,申请商标是否与其商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必然考虑因素。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