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62432 -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13号 - 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62432号“万家乐微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13号

       

      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2432号“万家乐微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万家乐”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5174A号“乐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以“万家乐微装”为关键词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检索到的结果截图;2、“乐”、“万”、“家”字的释义;3、在先决定书;4、申请人及“万家乐”系列产品所获荣誉、宣传报道;5、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及广告图片;6、申请人维权资料;7、乐厨微装”项目介绍、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万家乐”与引证商标“乐万家”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防锈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