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29280号“Mate Vie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26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9280号“Mate 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89355号“美视角 Mace View”商标、第7711771号“ View Mate”商标、第8892739号“View Mate”商标、第36304373号“VIEW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中,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英文词典对“Mace”、“View”、“Mate”的解释、华为公司介绍及发展历史、地税、国税证明、公司年报、500强排行榜节选、社会媒体的报道、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等复印件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 Mace View”仅相差一个字母,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词汇构成相同,仅颠倒顺序排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