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99167号“紫然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184号
申请人:北京鲁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699167号“紫然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13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参”具有多重含义。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紫然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紫然”,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加工过的坚果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贝、水产罐头、酸奶、食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参”字,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人参、海参”,用在指定使用的除海参(非活)商品以外的火腿、干贝等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或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