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正反面 F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37281号“正反面 F&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57号

       

      申请人:东方世图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281号“正反面 F&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81401号“正反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无效申请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餐厅及菜品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正反面”作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