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02854号“亚太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55号
申请人:云南剧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854号“亚太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39308号“亚太”商标、第3065862号“亚太”商标、第4432085号“亚太”商标、第33273491号“亚太可品ASIAKEPIN”商标、第37096090号“亚太优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期内,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于2019年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五未被提起异议程序,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与引证商标四、五均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