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870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52号
申请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7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5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43074号图形商标(第3、5、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55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55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为同一集团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所有人已经出具共存同意书,且已经完成同意书的公证认证手续。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韩国韩美文化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等复审商品、第5类婴儿配方奶粉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