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17350号“3枚重ね極み保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736号
申请人:王子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350号“3枚重ね極み保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在除了“湿的纸手巾、湿纸巾”以外商品上的注册,放弃后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仅为“湿的纸手巾、湿纸巾”,申请商标使用在这两项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湿的纸手巾、湿纸巾”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申请复审“湿的纸手巾、湿纸巾”商品,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除“湿的纸手巾、湿纸巾”以外的商品上已生效。
申请商标中所含的“保湿”文字,指定使用在“湿的纸手巾、湿纸巾”两项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湿的纸手巾、湿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