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28711号“中升乙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27号
申请人: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8711号“中升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9704号图形商标、第12385119号“genenation Z及图”商标、第6942791号图形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