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LY HICKS HAVE A BLA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850号“GILLY HICKS HAVE

    A BLA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04号

       

      申请人: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850号“GILLY HICKS HAVE A BL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48808号“GILLY HIC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陈卓娅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