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53298号“莞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166号
申请人:黄爱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3298号“莞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7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91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32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91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14日